會員申請

  中國亞洲經濟發展協會空間設計發展委員會(簡稱:中國亞洲•空間設計發展委員會)是中國亞洲經濟發展協會直接領導下的亞太地區最具影響力的空間設計(規劃、建築、景觀、室內、陳設藝術等)學術團體。中國亞洲經濟發展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主管、民政部註冊的全國一級社團法人。協會成立於1993年,前身為中日韓經濟發展協會,2016年5月經外交部和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亞洲經濟發展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管理,規範本會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亞洲經濟發展協會空間設計發展委員會,簡稱為國亞洲•空間設計發展委員會。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IA SPACE DESIG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寫為APSDA。

 

  第三條本會是依法由亞太區從事空間設計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業者及相關經濟組織為實現共同意願而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亞洲經濟發展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宗旨:在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亞太區相關國家法律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展現傑出的設計成就、鼓勵和促進專業創作和不斷探索的學術精神,推動亞太區乃至全球對設計的關注與設計行業的發展。協會將團結亞太區的設計人員,聯繫國內外設計師增進友誼,加強信息溝通與學術交流,開展協作、增強自律、規範市場、優化服務,把協會建成設計師這個特定藝術工作者職業群體的大家園。協會將在尊重每一位會員的同時讓會員分享協會的榮耀、並努力成為世界領先的學術研究者和專業實踐者。

 

  協會以自願、平等、合作、共贏為原則,密切聯繫亞太區相關行業組織,統計行業發展數據,促進跨界融合、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服務設計企業發展,為政府與主管部門積極建言獻策,以促進設計行業有序良好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與政府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與溝通,最大限度為會員爭取國家政策支持;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處理行業重大問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開展行業人才培訓及專業技術、技能教育,拓寬設計師的知識面,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三)開展諮詢服務,組織行業展覽,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推動行業技術和學術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

 

  (四)與相關機構開展交流合作,為會員的項目、活動爭取支持。組織會員參與國內外有關項目的招投標、會展、評獎等活動,擴大協會及其會員的知名度;

 

  (五)定期舉辦優秀創意設計作品或創意設計人物評選活動,為會員提供交流、學習機會;

 

  (六)不斷加強與國內外同類社團組織的交流,組織出國考察,接待國外來訪,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同行開展交流與合作,促進國際學術文化交流。

 

  (七)編撰出版設計相關的典籍、書刊等出版物;

 

  (八)通過多種形式及手段(網站、刊物、媒體、新媒體等)擴大會員知名度。

 

第三章 會員管理制度

 

  第八條亞太區域內從事設計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業者及相關經濟組織、個人,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加入協會會員。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加入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及行業組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領導;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為行業服務的意願;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相關工作;

 

  (五)團體會員須取得工商登記執照或法人地位。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個人會員由本人或推薦人向本會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複印件和代表作品;

 

  團體會員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企業簡介,LOGO,填寫團體會員申請表;

 

  協會秘書處負責審核入會申請材料。若申請者材料不全或填寫不具體,應將資料補齊,或重新填寫申請表。

 

  經協會批准入會的會員,在交納會費後獲得會員證書或會徽、牌匾,並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的權力和承擔的義務一律平等

 

  第十二條會員充分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應自覺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制度,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任務,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訊;

 

  (六)積极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會員管理

 

  (一)協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由本會直接管理,團體會員應安排專人負責與協會聯絡。一個單位超過五名個人會員推舉一名聯絡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個人會員以地區為單位自發或協會分片推舉聯絡員,負責與本會溝通、聯繫工作。

 

  (二)會員發展工作每月1日起開始徵集受理,月底最後一周核發會員證、牌匾。

 

  (三)個人、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由協會統一制定。會員有效期為2年。

 

  (四)個人會員工作單位變更、聯繫方式變更應及時函告協會會員部,以便保持聯絡並變更會員備案材料。

 

  (五)發展會員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確保質量。

 

  (六)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無特殊原因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會議活動,按自動退會處理;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七)團體會員單位實體解散,被註銷或依法宣布破產應及時告知協會。

 

  (八)會員之間倡導團結協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加強溝通、增進了解。

 

  (九)會員退會要向協會秘書處提出退會書面申請,報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交回會員證、會徽、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第十五條會員會費標準(2年期)

 

  1、副會長單位100000元

 

  2、副會長50000元

 

  3、常務理事單位30000元

 

  4、理事單位15000元

 

  5、常務理事10000元

 

  6、理事8000元

 

  7、顧問6000元

 

  8、會員單位5000元

 

  9、會員3000元

 

  10、學生會員年收會費1000元/人;

 

  第十六條未經許可,會員不交納下期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會員存在違反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或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和調整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及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六)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其他專項報告;

 

  (七)受理會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當決定;

 

  (八)決定本會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終止等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人選及名單;

 

  (五)增補或免除個別理事,提請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六)制定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議案;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的產生與退出

 

  (一)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自薦產生,並經秘書處審核。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多於會員總數的1/3。

 

  (二)理事長由理事選舉產生,並秘書處審核。理事長人數原則上不多於理事總數的1/3。

 

  (三)理事會經過提名可罷免理事;理事及理事長可自願退出,自願退出的需要提交書面報告,寫明退出理由。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召開

 

  (一)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在線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書長可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1.會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3.半數以上會員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四)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秘書處可以事先與參會人員約定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送達通知。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決議

 

  (一)理事會可採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二)理事會決議事項與理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三)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或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召集或主持。

 

  (四)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五)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六)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2.出席理事名單,也可附上會議簽到記錄;

 

  3.會議議程;

 

  4.各理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包括參加表決的人數、持同意、反對意見或棄權的人數等。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相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總數最多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情況特殊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秘書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經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可代表會長行使部分職權。

 

  (三)出席協會重要活動,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聘任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協會內部設秘書處、行政部、財務部、宣傳部、會員部、國際事務部、人力資源部,並根據實際需求設立新的部門。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所議事項均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未作紀要並公告的,視為無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各項收入的情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並按捐贈人意願使用捐贈財物。捐贈人可向本會查詢有關財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本會也會將有關捐贈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任何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和會員均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執行國家關於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本會嚴格會計監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由理事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理事會將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本會即行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上級管理機關中國亞洲經濟發展協會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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